2016年2月7日,被告人刘某生携带香烛、鞭炮等物前往其母亲坟地祭拜,在坟地右侧燃放了一串鞭炮。因天气干燥,气温较高,山场还刮着较大的西南风,燃放的鞭炮引燃了周围的茅草,顺着风势迅速燃烧,烧到了隔壁的“掌脑里、雷来冲”、“水岸头”、“坪岭仔上”等山场。经鉴定,过火林地面积221亩(折14.73公顷),其中有林地面积207.7亩(折13.85公顷),宜林荒山13.3亩(折0.88公顷),造成经济损失84742.52元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刘某生因扫墓燃放鞭炮,不慎引起森林火灾,情节较轻,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。结合被告人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、社会危害性、认罪态度及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等综合衡量,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生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。
本案警示:一年一度春草绿,又是一年清明时。在这慎终追远、缅怀故人的时节,应提倡移风易俗,文明缅怀,自觉摒弃上坟祭祖烧纸钱、燃香烛、撒冥币等陋习,严防火灾事故,以防触碰法律底线,得不偿失。